(2017)粤03民终2409-2418、2955-2962、2972-2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凌与深圳张连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张秀敏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淑怡,张君,温元珍,沈燕斐,王艳辉,周娇,盛毅,卢绪杨,王春勃,熊珊,郝宇,郑立华,冯飞飞,李凌,刘飞,谢蕙心,潘婷,程方,段凤英,樊玲,胡倩,辛星,熊家愔,刘夏,周海清,钟鸣,张琦,周盛虹,陈丽琴,温淑卿,王胤慧,张耿,谢宛余,程晶,罗钰丹,徐晓霞,马佳慧,深圳张连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张秀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2409-2418、2955-2962、2972-2990号2409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淑怡,女,199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2410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君,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2411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元珍,女,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蕉岭县。2412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燕斐,女,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2413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艳辉,女,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2414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娇,女,199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2415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盛毅,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2416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卢绪杨,女,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2417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勃,女,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2418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熊珊,女,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2955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宇,女,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2956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立华,女,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2957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冯飞飞,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2958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凌,女,1988年9月9日出生,满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2959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飞,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2960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蕙心,女,199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2961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婷,女,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2962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方,女,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2972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凤英,女,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2973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樊玲,女,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2974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倩,女,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2975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辛星,女,199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2976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家愔,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2977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夏,女,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2978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海清,女,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2979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钟鸣,女,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2980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琦,女,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2981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盛虹,女,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2982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琴,女,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2983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淑卿,女,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2984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胤慧,女,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2985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耿,女,199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2986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宛余,女,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2987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晶,女,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2988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钰丹,女,199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2989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晓霞,女,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2990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佳慧,女,199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上述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平,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张连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2车公庙财富广场A座11层EFG,组织机构代码595652007。法定代表人:张秀敏,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秀敏,女,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克坚,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淑怡等三十七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张连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连娜公司)、张秀敏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三十七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2442-22458、22460、23689-23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郑淑怡等三十七人一审诉讼请求:1、确认郑淑怡等三十七人与张连娜公司双方签订的《培训合同》无效;2、张连娜公司向郑淑怡等三十七人返还培训费并赔偿郑淑怡等三十七人考试费证书费;3、张连娜公司自郑淑怡等三十七人起诉之日起每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郑淑怡等三十七人支付利息直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为止;4、张秀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系列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张连娜公司、张秀敏共同承担。原审判决:驳回郑淑怡等三十七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郑淑怡等三十七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被上诉人张连娜公司、张秀敏向上诉人郑淑怡等三十七人退还全部培训费并赔偿考试费、证书费损失;2、改判一审和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张连娜公司、张秀敏承担。有关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被上诉人张连娜公司、张秀敏答辩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有关答辩意见详见书面答辩意见、补充答辩意见及庭审笔录。本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张连娜公司、张秀敏向本院提交光盘、课程表、签到表、照片、考试试卷五份证据,后又申请将上述证据改为参考材料。双方均确认,《培训协议书》并未就具体培训内容、是否获得资格证、证书颁发等作出明确约定。上诉人郑淑怡等三十七人确认,均获得国际汉语教师协会颁发的国际汉语教师高级资格证,部分学员的证书可通过该证上的中文官方网查证,但上诉人郑淑怡等三十七人均认为该网站并非官网,而是企业自行制作的网站。被上诉人张连娜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变更其经营范围,变更后经营范围包含“教育培训”。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详见原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张连娜公司、张秀敏于二审审理期间提交光盘、课程表、签到表、照片、考试试卷五份证据,后又申请将上述证据改为参考材料,该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郑淑怡等三十七人与被上诉人张连娜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书》是否存在合同无效情形。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该法调整的对象为公益性的民办学校,营利性的培训机构不在该法的调整范围内。被上诉人张连娜公司收费较高、时间较短,且通过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由工商行政部门按照管理企业的办法进行管理,具有营利性质。故,上诉人郑淑怡等三十七人主张对被上诉人张连娜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处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次,上诉人郑淑怡等三十七人主张被上诉人张连娜公司所颁发证书并非国家认可证书,存在欺诈,但双方并未就具体培训内容、是否获得资格证、证书颁发机构等作出约定,该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上诉人郑淑怡等三十七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上诉人郑淑怡等三十七人关于《培训协议书》无效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郑淑怡等三十七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十七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郑淑怡等三十七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梁艺(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