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525王丽与陈同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陈同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525号原告:王丽,女,汉族,1983年12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被告:陈同同,男,汉族,1989年1月18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王丽与被告陈同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王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31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丽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崔 艳书 记 员 刘宏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