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2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瑞安市常盛鞋模厂与温州正博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常盛鞋模厂,温州正博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民初2846号原告瑞安市常盛鞋模厂,住所地瑞安市云周街道高园村。法定代表人盛良其,厂长。被告温州正博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仙降街道埭头村。法定代表人魏安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瑞安市常盛鞋模厂与被告温州正博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9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跃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瑞安市常盛鞋模厂法定代表人盛良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州正博鞋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温州正博鞋业有限公司因需陆续向原告瑞安市常盛鞋模厂购买模具,2017年1月1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温州正博鞋业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货款9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嗣后,该笔款项至今未付。另查明,2017年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为4.35%。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正博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瑞安市常盛鞋模厂货款95000元,并赔偿从2017年2月15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瑞安市常盛鞋模厂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0元,由被告温州正博鞋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1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以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董跃绵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