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田丰收与许昌市怡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丰收,许昌市怡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1579号原告:田丰收,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耀鑫,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二冲,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昌市怡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田丰收诉被告许昌市怡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田丰收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丰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丰收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田丰收负担。审判员 尚建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贺晓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