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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黄石市金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石市连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大利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金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市连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大利,熊云霞,胡雄文,洪长征,罗金娥,吴亚兰,冯声余,刘晓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366号申请人:黄石市金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杭州西路16号青龙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何中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从训,湖北乾首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黄石市连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颐阳路121号。法定代表人:黄大利,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黄大利,黄石市连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熊云霞,无固定职业,系被告黄大利的妻子。被申请人:胡雄文,无固定职业。被申请人:洪长征,无固定职业。被申请人:罗金娥,无固定职业。被申请人:吴亚兰,无固定职业。被申请人:冯声余,无固定职业。被申请人:刘晓华,无固定职业。申请人黄石市金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黄石市连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大利、熊云霞、胡雄文、洪长征、罗金娥、吴亚兰、冯声余、刘晓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黄石市金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黄石市金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石市连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大利、熊云霞、胡雄文、洪长征、罗金娥、吴亚兰、冯声余、刘晓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石市金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亚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