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4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杨菊萍和杨学荣;王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菊萍,杨学荣,王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4409号原告杨菊萍。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晋铭,甘肃雪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学荣。被告王荣。原告杨菊萍、杨学荣诉被告王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杨菊萍、杨学荣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菊萍、杨学荣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菊萍、杨学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227.5元,由原告杨菊萍、杨学荣负担。审 判 长 柴 宗 海代理审判员 陈 建 林代理审判员 ���劲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施 璞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