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4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屯溪精壮水泥有限公司、黄山市宝信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屯溪精壮水泥有限公司,黄山市宝信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4执88号申请执行人屯溪精壮水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734815-9,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城北工业园宋村段。法定代表人程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山市宝信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5154780-4,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阳湖镇红星路11号12幢。法定代表人胡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徽民二初字第0010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山市宝信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市宝信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市宝信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庄 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萍萍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