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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晓思、南京广鑫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雍广媛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雍广媛,李晓思,南京广鑫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2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雍广媛,女,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思,女,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广鑫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05号12A-C座。法定代表人:甘舒宁,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雍广媛因与被上诉人李晓思、南京广鑫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9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雍广媛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雍广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雍广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上诉人雍广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雷代理审判员  徐岩岩代理审判员  陈宏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石晓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