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邢科与刘会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科,刘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179号原告:邢科,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被告:刘会东,女,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铭,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伟,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邢科与被告刘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邢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0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邢科负担。审判员 贾连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海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