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韩勇与李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勇,李翠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2027号原告:韩勇,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李翠华,女,住河北省三河市。原告韩勇与被告李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韩勇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由原告韩勇负担。审判员 韩金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桂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