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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02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马建斌与长治市合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402执300号长治市合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建斌诉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二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及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4民终1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长治市合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马建斌违约金25897.9元。二、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76.3元、案件执行费288元。如不按期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或可能将你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督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名称: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帐号:457211010300000042211开户行:长治农商银行南街支行特此通知执行员  张红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