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14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沈阳市房发玻璃钢饮水水箱制造厂与唐绍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房发玻璃钢饮水水箱制造厂,唐绍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1909号原告:沈阳市房发玻璃钢饮水水箱制造厂,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张培华,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张培红,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厂负责人。被告:唐绍宇,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房发玻璃钢饮水水箱制造厂诉唐绍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国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