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与被申请人南京航油实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南京航油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3财保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834987649Q,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仙隐南路2号46幢22室、23室。被申请人:南京航油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249994290J,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航油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玄武区环陵路9号1幢房屋采取查封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南京航油实业有限公司的位于南京市玄武区环陵路9号1幢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蒋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潘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