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5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超与陈华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陈华余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5民初578号原告张超,男,生于1980年10月13日,住永善县。被告陈华余,男,住永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诉被告陈华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超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超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何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安定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