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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5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超与陈华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陈华余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5民初578号原告张超,男,生于1980年10月13日,住永善县。被告陈华余,男,住永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诉被告陈华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超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超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何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安定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