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超与李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李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1662号原告:王超,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告:李保华,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诉被告李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超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保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姜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