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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仕文与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仕文,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386号申请执行人:李仕文,男,1974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法定代表人:杨宜林,该公司董事长。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6)皖0504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9153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启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时振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