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德根与郑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德根,郑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2145号原告:曹德根,男,194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郑冰,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曹德根与被告郑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德根撤回对被告郑冰的起诉。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高崟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