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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德根与郑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德根,郑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2145号原告:曹德根,男,194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郑冰,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曹德根与被告郑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德根撤回对被告郑冰的起诉。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高崟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