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姜立文与张志忠、姜立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立文,姜立财,张志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318号原告:姜立文,男,194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张志忠,男,汉族,住平原县。原告:姜立财,男,196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原告姜立文与被告张志忠、姜立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姜立文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立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立文负担。审判员 张明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