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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姜立文与张志忠、姜立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立文,姜立财,张志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318号原告:姜立文,男,194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张志忠,男,汉族,住平原县。原告:姜立财,男,196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原告姜立文与被告张志忠、姜立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姜立文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立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立文负担。审判员  张明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