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山东金亚电缆有限公司与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亚电缆有限公司,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903号原告:山东金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吴金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丹蛟,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陶登奎。原告山东金亚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金亚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以起诉目的已经实现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亚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山东金亚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姚东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