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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7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田惠肖与曲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惠肖,曲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27行初5号原告田惠肖,女,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曲阳县。联系电话17732665066。委托代理人李杰,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曲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葛建成,该局局长。原告田惠肖诉被告曲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管理一案,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田惠肖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惠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惠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惠肖负担。审判长 左 青审判员 田统永审判员 邸雪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党军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