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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2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永坚、林观新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永坚,林观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财保27号申请人陈永坚,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住雷州市。委托代理人:周婷,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永忠,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观新,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申请人陈永坚与被申请人林观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林观新名下价值4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陈永坚提供名下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南12号206房的房产(面积:104.92㎡,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CQ字第××号)、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南12号207房的房产(面积:109.38㎡,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CQ字第××号)作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林观新名下位于湛江市赤坎区观海北路18号丽湾名邸住宅小区B1幢2区地下室负一层324号、325号停车位。查封被申请人林观新名下湛江市赤坎区观海北路18号丽湾名邸住宅小区B1幢1601房、1608房、1609房。查封被申请人林观新名下湛江市赤坎区海田东三路6号15号201房、301房,17号201房。查封被申请人林观新名下湛江市赤坎区海田东三路6号15号、17号首层商铺。查封被申请人林观新名下湛江市御水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所拥有的70%股份。六、查封担保人陈永坚提供名下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南12号206房的房产(面积:104.92㎡,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CQ字第××号)、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南12号207房的房产(面积:109.38㎡,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CQ字第××号)。七、如申请人申请有错误,则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日期详见财产保全查封财产清单)。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不按时起诉,本院则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林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泳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