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和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诗冬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和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诗冬包装彩印有限公司,王启吉,王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20号申请人:宁波和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农垦场。组织机构代码:05826219-3。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诗冬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蟹浦镇沿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3945617-X。被执行人:王启吉,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宁波市镇海诗冬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海县。被执行人:王宏明,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宁海县。本院在执行宁波和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镇海诗冬包装彩印有限公司、王启吉、王宏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波和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尚有款项12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诗冬包装彩印有限公司、王启吉、王宏明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5600元、执行费14400元。本院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诗冬包装彩印有限公司、王启吉、王宏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诗冬包装彩印有限公司、王启吉、潘迎丽、王宏明采取媒体曝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旭强代理审判员 沈 炀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陆栋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