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3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秀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秀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3590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秀琴,女,194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上诉人刘秀琴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27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刘秀琴上诉请求:判令天津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合同无效,按照违约条款赔偿上诉人损失。事实和理由:天津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造成合同无效,以“乱集资”名义掩盖其预谋已久的侵财行为,给上诉人造成严重损失,其应负民事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不顾事实,错误裁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审理裁决。本院认为:上诉人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刘秀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康 艳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翠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