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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7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8-22

案件名称

贵州荣升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莫正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荣升建筑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莫正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7民初124号原告:贵州荣升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公司住所:金盆街道办事处玉水新村。法定代表人:周昌盛,系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708276779X9。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朝辉,系平塘县金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奇丽,系平塘县金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重庆市彭水县汉葭镇河堡街143号。法定代表人:陈家坤。营业执照号:彭工商注册号5002430000091881-4-1。被告:莫正林,男,1953年1月2日生,汉族,重庆市彭水县人,住重庆市彭水县,原告贵州荣升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莫正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受理了原告的起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荣升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莫正林就纠纷的解决达成了协议,原告贵州荣升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荣升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已与被告莫正林就纠纷的解决达成协议,原告贵州荣升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荣升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97.00元,减半后应收取2348.50元,由原告贵州荣升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红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