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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民初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吴开祥与山东朗润乾坤汽车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山东淄博璀璨华夏文化产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开祥,山东朗润乾坤汽车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山东淄博璀璨华夏文化产业公司,国文华建(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郭宝强,王现仕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1847号原告:吴开祥,男,汉族,1953年1月10日生,住河南省新县。被告:山东朗润乾坤汽车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290824-5。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湖田镇柳杭村。法定代表人:赵书华,经理。被告:山东淄博璀璨华夏文化产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90384797。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湖田镇玉皇山*号。法定代表人:李勇峰,经理。被告:国文华建(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134758-5。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街*号*层***室。法定代表人:李勇峰,经理。被告:中国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782589-4。住所地,北京西城区新文化街**号。法定代表人:刘承萱,经理。被告郭宝强,男,汉族,1972年6月17日生,现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王现仕,男,汉族,1970年12月24日生,现住山东省邹城市。原告吴开祥诉被告山东朗润乾坤汽车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山东淄博璀璨华夏文化产业公司、国文华建(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郭宝强、王现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开祥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丰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郭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