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2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钟康雄与陈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康雄,陈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2770号原告:钟康雄,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陈江,男,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原告钟康雄与被告陈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钟康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康雄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钟康雄负担。代理审判员 尉子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