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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2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钟康雄与陈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康雄,陈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2770号原告:钟康雄,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陈江,男,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原告钟康雄与被告陈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钟康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康雄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钟康雄负担。代理审判员  尉子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