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惠鹏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鹏,惠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204刑初21号公诉机关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惠鹏,男,1976年8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6年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7月14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耀州区看守所。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铜耀检诉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惠鹏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欣、代检察员梁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惠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中旬前后,被告人惠鹏多次趁耀州区小丘镇某村某组王某1家中无人之机,从后门翻墙进入王某1家中实施盗窃,2016年10月24日,惠鹏再次翻墙进入王某1家中欲实施盗窃时,被人发现,并当场将惠鹏抓获。惠鹏在王某1家中累计窃取人民币4215元、小麦3袋(共计134公斤)、黑色小米手机1部、身份证1张、存折2张、存单2张,经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惠鹏在王某1家中盗窃的黑色小米手机及134公斤小麦价值共计400元。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惠鹏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惠鹏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惠鹏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惠鹏当庭对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辩称他没有偷四千元钱,他只偷了475元现金。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被告人惠鹏趁其姨王某1家中无人,多次进入被害人王某1位于铜川市耀州区小丘镇某村某组的家中。盗走被害人王某1现金475元、黑色小米手机1部、小麦3袋(共计134公斤)、身份证1张、存折2张、存单2张,并进入与被害人王某1一起居住的其婆婆柴某房间,盗走被害人柴某现金。被告人惠鹏将所盗小麦卖至某街道经营粮食收购的王某2处,得款300元。经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惠鹏在被害人王某1家中盗窃的黑色小米手机及134公斤小麦价值共计400元。2016年10月24日早9时许,被告人惠鹏再次到被害人王某1家欲实施盗窃时,被人发现并报警。被告人惠鹏遂被公安民警带至派出所。2016年10月24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惠鹏房间将所盗物品王某1老式黑白身份证1张、信合惠农一本通存折2本、储蓄存单2张、黑色小米手机1部依法予以提取并扣押。并于2017年1月4日,将上述物品退还给被害人王某1。另查明,2016年1月27日,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惠鹏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7月14日,惠鹏被陕西省崔家沟监狱刑满释放。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铜川市耀州区小丘镇某村某组王某1家以及现场被盗情况。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6年10月25日,惠鹏对作案地点进行辨认,辨认出小丘镇某村某组(其姨王某1家)为其盗窃地点。3、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领条证明,2016年10月24日,公安民警在惠鹏房间炕上席底下提取到王某1老式黑白身份证一张、信合惠农一本通存折2本、储蓄存单2张、在惠鹏炕上提取到黑色小米手机一部,后将以上物品依法扣押,并于2017年1月4日,将上述物品退还给被害人王某1。2016年10月30日,公安民警在王某2家提取到惠鹏卖小麦的过磅单一张。过磅单上记载“阿堵寨196-62=1342.24元300元”。4、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经铜川市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惠鹏盗窃的小麦、手机价值400元。5、被害人柴某陈述证明,2016年10月21日,她孙女订婚,她和家人回到小丘家中,发现她住的带客厅的套间房门被撬。她的柜子被翻的很乱,柜子里面有个暗抽屉,她装在钱包的钱不见了。靠门跟前的柜子和炕边的两个柜子都被撬了。她儿媳妇住的房间也被盗了。她家的三袋麦子也不见了。6、被害人王某1陈述证明,2016年10月21日,她女儿订婚,她和家人回到小丘家里。家里大门好着呢,里面的门锁都被撬了,房子里面的柜子、箱子都被撬了,家里被翻的乱七八糟。她的两张信合存折、两张信合存单,还有一张老式身份证、不到500元现金、一个手机及三袋小麦丢了。她一看那情况,就知道家里进贼了。当时女儿订婚,家里来了很多亲戚,她就没有报警。过了两三天,她哥张某给她打电话说贼又去她家了,被当场抓住了,已经送到派出所了,并说贼就是她外甥惠鹏。7、证人张某证言证明,2016年10月24日9时50分许,他去他母亲家,把门打开,看见一个人影在院子里。他就顺手从门后拿了一个棍子往那人跟前走。边走边问,是干啥的,从哪进来的,他走到跟前一看,是小丘镇某村惠鹏,便问惠鹏怎么翻进来的,惠鹏没有说话。他就向派出所报警了,不一会派出所民警就来了。之前,她母亲家中被盗过。8、证人吴某证言证明,2016年10月份,惠鹏称自己把王某1叫姨,从她孙女乔某手中借过架子车。时间不长就还回来了。她当时发现架子车车板上有撒的麦粒。9、证人王某2证言证明,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惠鹏用架子车推着三袋子半小麦,说要卖小麦。他以每公斤2.24元收了惠鹏的麦子,付给惠鹏300元。他在本子上做了登记。前面写的阿堵寨,后面写的榜单,毛重196公斤,架子车62公斤,麦重134公斤,最后写的是300元。10、被告人惠鹏供述证明,2016年10月份,他四次进入他姨王某1位于铜川市耀州区小丘镇某村的家中,将他姨的现金475元、老式身份证、黑色手机一部、二张存折、二张存单、三袋小麦及他姨婆婆房间的现金数元(几次供述从5元到3200元均不一致)盗走。他借了他姨邻居的架子车将小麦卖到小丘街道车站下面的收粮点,小麦卖了300元。第四次又去他姨王某1家时,被人发现。11、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10月24日9时许,耀州区小丘派出所接到小丘镇某村张某报警称家中有贼。小丘派出所民警立即出警,在张某家中将涉嫌盗窃的惠鹏抓获带至派出所。1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2016年1月27日,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惠鹏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7月14日,惠鹏被陕西省崔家沟监狱刑满释放。13、户籍证明信证明,惠鹏,男,1976年8月8日出生,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惠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盗窃现金及物品价值共计8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惠鹏关于自己没有偷四千元钱,只偷了475元的辩解,本院予以采纳。经查,被告人惠鹏对进入柴某房间进行盗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对盗窃柴某的犯罪数额六次供述均不一致,从五元、八元、六元、二千元、二千五百元到三千二百元不等。目前仅有被害人柴某自己的陈述,称自己丢失现金3740元。故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目前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本院不予认定,仅对被告人惠鹏盗窃柴某现金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人惠鹏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惠鹏最后一次进入被害人王某1家欲实施盗窃时,被人发现并当场抓获,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惠鹏当庭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惠鹏能部分退赃,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惠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惠鹏的刑期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惠鹏向被害人王某1退赔人民币7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玉超审 判 员 闫 翠人民陪审员 谢冰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