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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7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苗国兴与被告孟淑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国兴,孟淑芹,苗国兴,孟淑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7民初244号原告苗国兴,男,1941年6月15日出生,华安工业集团公司退休职工。被告孟淑芹,女,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碾子山区二道沟村农民。原告苗国兴与被告孟淑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国兴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国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苗国兴负担。审判员 马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春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