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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民终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妥某1与王某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妥某1,王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民终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妥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妥某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成,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妥某1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临夏市人民法院(2014)临市法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夏市人民法院(2014)临市法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二、发回临夏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妥某1预交的上诉费40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蔡 瑛审 判 员  马超芳代理审判员  汪益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韩平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