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6民初29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马婷与内蒙古金昊鼎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婷,内蒙古金昊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6民初2908号之一原告:马婷,女,汉族,1983年5月30日出生,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内蒙古金昊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锦后旗陕坝镇。法定代表人:董伟,该公司负责人。原告马婷与被告内蒙古金昊鼎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6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马婷承担。审判长 白生福审判员 仲玉珍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聂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