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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6民初29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马婷与内蒙古金昊鼎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婷,内蒙古金昊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6民初2908号之一原告:马婷,女,汉族,1983年5月30日出生,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内蒙古金昊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锦后旗陕坝镇。法定代表人:董伟,该公司负责人。原告马婷与被告内蒙古金昊鼎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6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马婷承担。审判长  白生福审判员  仲玉珍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聂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