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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与张德广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张德广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1099号原告: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新江北路12号嘉华财智大夏8楼808室。法定代表人:王开明。被告:张德广,男,1962年9月23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张德广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登记后,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水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敖惠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