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民抗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庄桂丽与临泉县红十字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庄桂丽,临泉县红十字医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拟稿纸发文字号:( 2017 )皖民抗28号 
 
 
 缓急:
 
 
 密级:
 
 
 
 
 签发: 
 
 
 审核:
 
 
 
 
 主送:
 
 
 
 
 抄送: 
 
 
 
 
 拟稿单位:审判监督二庭
 
 
 拟稿人:权伟灵
 
 
 份数:
 
 
 
 
 印刷单位:
 
 
 校对人:
 
 
 印刷时间:
 
 
 
 
 附件:
 
 
 
 
 主题词: 
 
 
 
 
 标题: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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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抗28号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庄桂丽,女,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泉县红十字医院,组织机构代码72849813-9,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西路人民巷86号。法定代表人:韦蜀康,院长。申诉人庄桂丽因与被申诉人临泉县红十字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2民再7号民事判决,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以皖检民(行)监[2016]3400000024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张 坤代理审判员 权伟灵代理审判员 何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永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