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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民初6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志芳与苏州市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芳,苏州市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6302号原告张志芳,男,1956年12月28日生,住苏州市吴中区。被告苏州市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68号。法定代表人孔健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德龙,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芳与被告苏州市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18元,由原告张志芳承担。审 判 长  江 伟人民陪审员  陈健红人民陪审员  潘孝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 助理  王 亭书 记 员  计皓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