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跃生与被告张亚团、姚玉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生,姚玉婷,张亚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民初231号原告:王跃生,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雄、赖晓婷,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姚玉婷,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张亚团,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王跃生与被告姚玉婷、张亚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跃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雄、赖晓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玉婷、张亚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跃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姚玉婷、张亚团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利息暂计48600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0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70000元,约定被告每月付息4050元,并承诺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还清。上述有被告亲笔签字的借条为凭。姚玉婷、张亚团系夫妻关系,张亚团应承担本案的共同还款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至今拒不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姚玉婷、张亚团均未作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王跃生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户籍证明复印件二份、结婚登记申请书,证明二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婚姻状况;3.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姚玉婷欠原告借款人民币27万元及约定月利息405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张亚团、姚玉婷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也未提出异议并提交反驳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王跃生提供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及形式均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与本案事实有直接的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并作为定案的依据。王跃生提供的证据1.2体现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王跃生持有打印填充式《借条》原件一份,内容为“借条,兹因经营需要,姚玉婷向王跃生先生借到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小写¥270000,上述借款承诺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还清,月利息,每月付息共4050元,借款人:姚玉婷,2015年5月30日”,原告自述该借条黑色书写笔迹由姚玉婷本人亲笔所书。从该借据的内容并结合原告陈述可以体现,姚玉婷因资金需要在2015年5月30日经手向王跃生借款270000元并出具借据,姚玉婷备注还款期限及每月付息4050元,即双方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期内的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5%的事实。鉴于姚玉婷、张亚团在举证期限内未对此提出反驳意见及相关证据,故本院予以采纳王跃生主张,依法确认姚玉婷应对诉争借款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关于本案借款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于该条文但书所规定的情形,姚玉婷、张亚团均未能够在本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内举证证明本案王跃生作为债权人,知道对诉争债务与经手人已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诉争借款非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之事实,鉴于二被告均未就原告的诉讼主张提出反驳意见及相应证据,故本院采纳王跃生主张,确认姚玉婷经手对外所负的诉争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确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张亚团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经庭审举证及本院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2015年5月30日,姚玉婷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王跃生借款270000元,王跃生履行了出借义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期月利率为1.5%。该借款本金270000元及相应利息,至今姚玉婷仍未予偿还。王跃生因催讨未果,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起诉。另查明,姚玉婷、张亚团于1992年1月11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发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王跃生与姚玉婷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姚玉婷经手对外所负的诉争债务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确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张亚团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本案借款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借期月利率,但未约定逾期月利率,可视为公民之间的定期有息借贷关系。经王跃生起诉主张权利后,姚玉婷、张亚团未能即时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除偿还借款本金270000元外,还应赔偿王跃生相应的利息损失。现王跃生主张按借期月利率1.5%计付自逾期之日即2016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可予支持。姚玉婷、张亚团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玉婷、张亚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跃生借款本金27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约定月利率1.5%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7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39.5元,由被告姚玉婷、张亚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世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许玉娇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