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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任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564号原告:任某,女,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被告:张某,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原告任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袁章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