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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29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松花与刘建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花,刘建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9民初150号原告:张松花,女,194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被告:刘建平,男,199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系肇事车辆粤F×××××的驾驶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住所韶关市浈江区风采路17号。负责人:李劲松原告张松花与被告刘建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诉讼中,原告张松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松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737.57元,减半收取计868.70元,由原告张松花负担。审判长  王文玉审判员  黄龙英审判员  张瑞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荣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