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2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瑞与妥建全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瑞,妥建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731号申请执行人马瑞,女,生于1984年9月12日,回族,宁夏固原市人,高中文化,住固原市原州区,居民。被执行人妥建全,男,生于1986年3月30日,回族,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居民。马瑞与妥建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3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马瑞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18000元,执行费17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妥建全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及房产等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亦将被执行人妥建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原民初字第3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金龙代理审判员 李 广代理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邓彦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