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3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X申请执行石XXX、陈X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石XXX,陈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3执320号申请执行人:李X,男,2000年1月3日生,哈尼族,住蒙自市鹏程小区。法定代理人:聂XX(系申请执行人李X之母),女,1974年11月27日生,哈尼族,住蒙自市鹏程小区。被执行人:石XXX,男,1990年11月9日生,哈尼族,农民,住元阳县黄茅岭乡。现在砚山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陈X,男,1996年4月3日生,哈尼族,农民,住元阳县黄茅岭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X与被执行人石XXX、陈X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X以被执行人尚在监狱服刑,暂无履行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蒙自市人民法院(2017)云2503执3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勇联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晓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