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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徐锡新与孙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胜,张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2854号原告张玉胜,男,1950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张洪军,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胜与被告张洪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洪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胜撤回对被告张洪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玉胜负担。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董玉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