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徐锡新与孙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胜,张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2854号原告张玉胜,男,1950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张洪军,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胜与被告张洪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洪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胜撤回对被告张洪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玉胜负担。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董玉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