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德清瑞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陶发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瑞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陶发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764号原告:德清瑞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5609600180,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乾元镇南街仓前路7号5幢。法定代表人:王宝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姚丽,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发金,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瑞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陶发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瑞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陶发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8元,由原告德清瑞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谈晓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孙德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