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执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何瑜淑、胡建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瑜淑,胡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439号申请执行人:何瑜淑,女,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开化人,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胡建英,女,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开化人,住浙江省开化县。申请执行人何瑜淑与被执行人胡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2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11日,何瑜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胡建英所有能处置的财产已评估拍卖,本案申请人亦参与分配,目前被执行人已无履行能力。截止2017年4月6日,被执行人胡建英尚欠申请人79296元及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14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瑞标审判员 朱 敏审判员 伍秋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方 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