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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02执2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朱晋萍与邢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晋萍,邢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2529号申请执行人朱晋萍,女,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邢静,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晋萍与被执行人邢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期间,本院以(2016)晋1002民初340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邢静银行账户。现根据案件实际执行情况,需对所冻结银行账户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邢静银行存款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余 烨执行员 张宏雷执行员 王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郝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