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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执4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菊华与尹小红、胡文林、胡玉莹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菊华,尹小红,胡文林,胡玉莹,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5执4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张菊华,女,194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尹小红,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文林,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玉莹,女,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金梅,女,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菊华与被执行人尹小红、胡文林、胡玉莹、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胡文林、胡玉莹、金梅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张菊华借款本金380000元、利息20900元,被执行人尹小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尹小红、胡文林、胡玉莹、金梅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尹小红名下位于洞口县洞口镇凤凰路3栋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xxxx号)的房产,并于2016年6月17日对该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31.0309万元。经过三次拍卖流拍后保留价为25.135万元。申请执行人张菊华申请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尹小红名下位于洞口县洞口镇凤凰路3栋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xxxx号)的房产作价人民币25.135万元,扣除应由被执行人支付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10000元、评估拍卖费8000元、执行费7237元后,交付申请执行人张菊华抵偿被执行人借款本息22.6113万元。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张菊华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张菊华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杨恢喜审判员  李同改审判员  王立保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煊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