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执4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建设西路支行与王花铃、赵国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建设西路支行,王花铃,赵国超,平顶山市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4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建设西路支行,住所地平顶山市建设路西段。负责人邓辉,行长。被执行人王花铃,女,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新华区。被执行人赵国超,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南郝堂村建宏中央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朱有食,总经理。本院(2016)豫0402民初45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5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花铃、赵国超、平顶山市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花铃、赵国超、平顶山市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部分财产,限额591994元及利息(具体名称及数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亚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梁亚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