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赵志海、伍兴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海,伍兴,余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91号申请执行人:赵志海,男,33岁,1983年3月9日生,汉族,所在地: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伍兴,女,31岁,1985年10月13日生,汉族,所在地: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余鹏,男,35岁,汉族,所在地:南昌市昌北开发区。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执行赵志海申请伍兴、余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伍兴、余鹏应支付申请人赵志海案款103445.0元,承担执行费1451.67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伍兴;余鹏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04执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谌维东审判员 许立元审判员 万晶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