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403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熊昌秦与珠海市斗门人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余清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昌秦,珠海市斗门人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余清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573号原告:熊昌秦,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珠海市斗门人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844224303,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莲桥东路3号二层。被告:余清泉,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原告熊昌秦与被告珠海市斗门人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余清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熊昌秦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昌秦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熊昌秦负担。审判员  梁昆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颜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