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执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裴瑶、天津荣信世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瑶,天津荣信世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151号申请执行人:裴瑶,女,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天津荣信世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与万德庄大街交口新都大厦1-1-1404号。法定代表人:赵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裴瑶与被执行人天津荣信世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申请事项有误为由,向法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规定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04执11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汪若磊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韩佳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