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姜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1民初873号原告:姜某某。被告:高某某。原告姜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姜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高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无债权债务;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3年6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有两女,大女儿高甲已经成年,二女儿高某现年15岁,双方婚后感情不合,经常吵架,已经分居三年,原告认为二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共同生活,故诉至贵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高某某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3年6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长女高甲已经成年,次女高某现年15岁。夫妻感情尚可,曾因家庭琐事而吵架。婚后双方建有门房,无债权债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未达到感情破裂程度,原告与被告尚有和好可能,且双方育有二女,为子女长远利益着想,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夫妻之间在生活中应相互照料,精神上互相慰藉,彼此信任、相互包容,才能促进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和谐,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姜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祝云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池艳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