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5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清华、曾石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清华,曾石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5执24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清华,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曾石香,女,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清华、曾石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湘0225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清华、曾石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5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李清华、曾石香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敏审判员 谭毅霞审判员 谭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曾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