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02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玉华与何青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华,何青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02民初1131号原告:王玉华,男,汉族,生于1958年11月16日,甘肃省定西市人,住定西市安定区。被告:何青兰,女,汉族,生于1973年10月27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玉华与被告何青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赵利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经审查,原告未向收取取暖费、物业费单位交纳取暖费、物业费,诉请取暖费、物业费主体不适格。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玉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王玉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利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姚文婷